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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百三十五章 大乾商法典(2 / 4)

王朝里是没有吏这种说法的,但凡是吃皇粮的,都有着官身,哪怕是最低级的科员或者是巡警,也都是有着从九品的官身!

这也是让不少人都误会大乾王朝官员众多,但实际上,并不存在这种事实,因为大乾王朝实际上是和明王朝的官、吏合二为一了。

虽然和明王朝时期对比会增加人员薪资的开支,但是增加的并不多,因为明王朝的这些人虽然不从朝廷里拿钱,但依旧是需要拿工资的啊,工资那里来呢,还不是从民脂民膏里来。

而现在大乾王朝实施严厉的税收制度,并实施国税以及地税分离的制度,地方上的官员们的薪资,实际上大部分都是地方财政自行承担的,中央财政只是承担了极小的一部分。

因此并没有加深财政的压力,更加没有加重民众的税收负担!

不过也只有大乾王朝这种全新的王朝才能建立这样的制度了,如果是让明王朝也进行这样的改革,分分钟把朱家王朝给改革掉!

但是楚行呢,对现有的大乾各种制度依旧是有所不满,现在的大乾王朝的各项制度,依旧没有达到他所设想的理想装填。

比如最为重要的税收制度,现在的税收种类还是太少了,只有商税、农业税、关税、盐税等几个大税种,而其中比较重要的商税,并没有分的太过详细。

唯一比较完善的也就只有关税了,因为大乾的关税乃是直接从零开始建设的,没有任何的前朝参照,从一开始就是根据不同的货物征收不同比例的进口税以及出口税!

而且关税不归属地方,直接收入中央财政!

但是商税的话,当时是采用了简单的一刀切,主要是由商铺、作坊的营业税以及各关卡的税收所组成,而营业税基本是固定的,内地关税也是征收的比较简单粗暴,过一个税卡商人就要缴纳一次的税收。

所以楚行近期是准备对商税进行详细划分!

但是对商税进行详细划分之前,大乾王朝还是有另外一项工作要做,那就是在大乾律的基础上,延伸制作出大乾商法典。

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,其功能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。

大乾王朝在草创初期,受限于众多局限大乾王朝的各项制度是极其不完善的,很多制度都带着浓郁的战时体制和乡村色彩。

后来楚行虽然逐步对大乾王朝的各种体制进行了改革,比如建立内阁,完善律法,

但是那只是适合当时的情况,与大乾现在的情况,又逐渐不相符了。

所以大乾推出适合的商法典,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。

不过前期的工作,商法典的详细制定楚行是没有时间来处理的,乃是内阁的法务部和商部经过商议后,并请示了楚行能的意见后,由刑部、御史台、大理寺联合起草的。

楚行看到这部厚厚一大本的商法典后,虽然有些头疼,但是他还是仔细看了起来,他需要知道三司制定的这一部大乾商法典,到底合不合格,有没有听从自己当初的提议。

大乾王朝的律法,前期基本都是照搬大明律的,不过后来则是进行大范围的改动,一些不符合大乾王朝实际情况的就是被删改了,而如今的大乾商法典,也是有着大明律部分关于商业的痕迹,不过已经是很少了。

整个大乾商法典,分为两大部分,一个是对商人的规范,称之为商人律,而另外一部分,则是对经营主体,也就是公司这一类机构进行的规范,称之为公司律。

前者商人律一共拥有十八条,很多都是通常意义上的规范,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,商人律里并没有和明王朝里那样,强行规定要入商籍,并且禁制商人参加科举的权力。

因为作为大乾各项律法的总纲,大乾律早已经是在第八条明确规定:大乾子民按其所愿,皆可从事种地、读书、从军、经商、为官等行业,任何人不得阻拦之,也就是说,这一条实际上是废除了明太祖搞出来的什么籍贯区别对待的制度。

但是这个时代,对于贱籍的歧视还是存在的,只不过没有明文规定而已,而是社会上的整体风气,如戏子等下九流的人群,他们的社会地位从古至今都高不到那里去,在大乾王朝治下也不例外。

相对于商人律只有十八条,公司律则是要多的多,林林总总竟然是达到了三百多条。

而这个大乾商法典,也就是为当代的商人们该如何经商做出了一定程度的主导,并且引导当代的这些一些手工作坊逐渐过渡到近代公司的行列来。

楚行简单的翻阅了后,觉得可行,也就是正式批准,并诏令向全天下颁发!

而大乾商法典的颁发,几乎是在瞬间里就是引爆了治下之地的舆论,尤其是在士绅阶层里的议论。

别惊讶,为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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